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企业小心上了圈套!!!

19-09-06

实务中,有些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保意识不强,或因返乡后转移社保麻烦而不愿缴纳社保;有的员工因家庭经济压力大,希望将社保折现而以工资形式发放。用人单位疏于考虑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便接受员工请求,收下了一份对用人单位一方不利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

那么,员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且看下面案例。


正方

程玲与常州市波力玻璃制作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5)天民初字第1651号

程玲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波力公司工作,签字确认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和劳动合同。波力公司未为程玲缴纳工伤保险。

2014年10月9日,程玲在工作中受伤,波力公司支付了程玲所有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程玲休息期间的工资共计3000元。

2015年2月15日,程玲所受之伤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5年3月21日,程玲所受之伤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程玲为此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

2015年4月9日,程玲以波力公司未为程玲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损害程玲合法权益为由,解除了与波力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波力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的相关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程玲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工伤,2015年4月9日程玲与波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波力公司未为程玲参加工伤保险,故程玲请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均应由波力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判决结果:常州市波力玻璃制作有限公司支付程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034.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8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400元,合计93082.80元。


反方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戴世林与重庆市万盛区君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2016)渝05民终8008号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经于2015年3月15日付清了乙方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全部工资;二、乙方对甲方2015年3月17日组织的离岗前无疑似职业病、无职业病健康检查的结论无异议;三、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年一个月的共计5月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四、乙方自愿放弃以上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乙方确认与甲方无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事项。


法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重庆市万盛区君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红煤矿因政策性关闭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原告自愿放弃该协议中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确认与重庆市万盛区君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东红煤矿无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事项,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在实际领取补偿费用后,又主张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和承担其他社保损失的费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点评

笔者认为第二个案例认定有失偏颇: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认定有效”的行为包括“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并未明确将社会保险列为该条中员工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内容,原告戴世林签订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放弃的权利不应包括参加社会保险。

另一方面,即便该案中《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放弃参保权利,该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放弃参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支持吗?请看各地法官怎么说:

正方

支持经济补偿,但应给用人单位留有改正期限。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反方

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有的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有理”而员工败诉,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抱有侥幸心理,而应当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意愿,而员工坚决不愿意,用人单位要保留好充分的证据,以备法庭抗辩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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