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重大考验——年终奖的发放

19-12-02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小伟入职某银行,从事债券发行承做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十七条约定:“甲方(某银行)支付乙方(小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构成。月基本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浮动工资主要包括各类一次性支付的奖金,浮动工资的标准确定和具体发放,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二十条约定:“各类奖金的发放范围均为实际发放日仍在册的人员,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某银行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内网向员工发布,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附有《乙方确认》材料一份,载明:“我已经上网阅读并知晓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承诺在甲方提醒情况下,及时上网阅知调整的规章制度。”小伟在确认人一栏签名。2018年9月25日,小伟向某银行提交了《辞呈》,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2018年11月28日,某银行出具《关于同意与小伟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小伟在《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单》及《离行人员工作移交证明书》上签字确认,完成了工资结算及离职工作交接手续。2019年年初,小伟以某银行未支付2018年年终奖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首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年终奖”,但年终奖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各类一次性支付的奖金”中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及第二十条的约定:各类奖金的发放范围均为实际发放日仍在册的人员。其次,该条约定不存在免除某银行的责任、加重小伟责任、排除小伟主要权利的情形,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管理职权,因此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另外,由于某银行工会委员会通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发放时仍在册的员工,小伟已于2018年11月28日离职,而2018年度年终奖在次年才发放,小伟已不在双方约定的年终奖金发放人员范围,不符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的基本条件。由于小伟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对工资结算完毕予以签字确认,且其不符合发放2018年度年终奖人员在册的基本条件,故小伟要求某银行支付2018年年终奖无法律依据。

法条指引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关于奖金的范围包括(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律师建议

(1)年终奖通常是不固定的,往往与员工过去一年的表现以及企业的经营效益有关。通过以上有关规定可得知: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因此,多数观点还是认为:年终奖应属于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是,关于年终奖的发放目前中国法律并无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2)若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明确的规定或约定的,法院一般会引用“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年终奖的问题,可能会基于劳动者该年度在职天数比例来折算年终奖。

(3)企业应充分利用好《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制订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年终奖制度加以规定,也可以直接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等。

企业发放年终奖是对企业的一项重大考验,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很多注意事项,建议企业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拟定合理的方案,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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