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发起人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责任谁承担

19-12-04

     正在设立以商品贸易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A,设立过程中,甲以自己的名义与丙签订合同,约定由丙为A公司提供货源。公司成立后,甲乙决定改由货价更低的丁作为该商品的供货商,甲与丙之间订立的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由A公司来承担吗?

     该合同的违约责任原则上由订立合同的发起人甲承担,例外情况下由A公司承担。具体地说,因为对丙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甲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发起人甲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的目的是筹备A公司经营的业务,如果A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进行了确认或者成为合同的权利义务实际承受人,同时合同相对人丙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即A公司自愿成为合同主体,且丙承认A公司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此时则可由A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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