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20-01-06
甲、乙、丙三人及上海某公司计划共同设立一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甲、乙、丙及上海某公司4位发起人能否先认购股份额分别为100万、150万、200万、250万,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部分的股份?
律师答疑
不能,因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简单,资本的筹集无需履行招股程序,但发起人在公司注册资本缴足前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资本,需要全部认购公司的资本,出资责任较重。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注册资本35﹪及以上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募集设立方式在吸收社会大量资金方面具有优势,能够有效的解决发起人资金不足的问题、化解或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设立的程序和审批的手续也较发起设立方式要严格和复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案例
任何转载需在文首醒目处注明来源,本网站文章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181 2113 8308
158 0620 7776
180 1238 1208
+852-2832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