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20-01-06

甲、乙、丙三人及上海某公司计划共同设立一间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00万元。甲、乙、丙及上海某公司4位发起人能否先认购股份额分别为100万、150万、200万、250万,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部分的股份?

律师答疑

不能,因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简单,资本的筹集无需履行招股程序,但发起人在公司注册资本缴足前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资本,需要全部认购公司的资本,出资责任较重。募集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注册资本35﹪及以上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一次性缴足。募集设立方式在吸收社会大量资金方面具有优势,能够有效的解决发起人资金不足的问题、化解或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设立的程序和审批的手续也较发起设立方式要严格和复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八十四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案例

2015年2月13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唐志伟、王某、李自成、李常灿、李某等5人作为股东(发起人),出资6000万元,发起设立“四川大溪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唐志伟作为经手人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李恒恒投资款30万元正,作为四川大溪地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始股东之一大溪地公司2015年3月12日章程载明,唐志伟、王某、李自成、李常灿、李某等5人认购股份额分别为:3060万元、2760万元、60万元、60万元、60万元,5位发起人实缴出资分别为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30万元。同日大溪地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意选举李恒恒为监事,监事会决议同意选举李恒恒为监事会主席。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李恒恒向被告唐志伟账户转入30万元,意作为投入到大溪地公司的股本金的事实无异议。而被告唐志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款转入大溪地公司且李恒恒实际成为了大溪地公司的股东。遂原告李恒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唐志伟立即归还原告李恒恒的资金3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经审判后,予以支持。因唐志伟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法院认为,双方在李恒恒是否取得了大溪地公司股东资格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大溪地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记载,发起人为唐志伟、王某、李自成、李常灿、李某等5人,认缴股份额总数60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现有证据反映唐志伟等5名发起人远未缴足认购股份,在此情况下大溪地公司不得向李恒恒募集股份。综上,唐志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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