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离岸豁免需要哪些条件?

19-08-14

香港利得税是根据公司业务之利润来源地原则征税,只有香港的业务利润才须按情况在香港纳税。如果公司业务利润是源自其他地方则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可于申报利得税的同时申请离岸收入。申请离岸收入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为:

(1)在香港没有设立业务营运办事处;

(2)在香港没有以任何形式雇用员工,董事,股东不停留香港多于180天;

(3)该项交易所产生的毛利并不在香港赚取。

符合上述条件并不代表可以申请豁免成功。因关于公司在税务上应作出怎样的安排才能成功符合作为离岸收入的要求,税务局并没有确认指引,税务局均以独立个案形式处理所有离岸收入申请,且每年会有一定的数额限制。

若公司的经营活动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外, 所获取的利润属海外盈利,也称为离岸豁免。 此种盈利不必向香港税务局缴纳根据盈利计算的利得税。业务不在本港发生即可申请海外盈利,可以以下面几点来验证业务是否在本港发生: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客商,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未在香港发生报关、收发货等,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纪录等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无经营,则该年就可向政府申请豁免做帐、核数和缴纳税款, 直接进行零报税即可。香港政府要求企业每年申报一次。

办理时间: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香港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

零报税办理流程:收到香港税局的利得税表==》股东确认签署==》交付报税费用==》到税局办理报税事项==》办理完毕,回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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