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股东抽逃注册资本

20-01-13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甲、乙、丙三人分别以现金500万、350万、150万出资,并且都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其中,甲在一次性缴纳完毕后,该公司分三次将500万元转入甲方的账户。年检时工商局告知其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补足相应金额,并给予了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甲的抽逃出资行为还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可采取哪些措施来防范一些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

甲的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将公司注册资本非法转出。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公司法解释三,股东抽逃出资主要有四种情形:(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公司返还本息,在未依法出资本息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公司债权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防范一些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给其他股东带来的法律风险,其他股东可采取的措施有:1)设立公司时就抽逃出资行为约定违约金条款,可将具体协议并入到公司章程中;2)通过股东会议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财产性权利;2)监督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如在公司财务上严格把关;3)及时督促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并保留相关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以及书面催告股东返还出资的证据;5)针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通过股东会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二)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案例

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注册资金为20000000元,股东有戢礼智和李珍珍,根据十堰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国信验字【2013】第38号)认为,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2013年4月9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日,戢礼智一次性缴纳完毕。但是2013年4月10日,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分两次将10000000元转入戢礼智的账户。从2013年开始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给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供应汽车桥壳,截止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累计欠到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货款377685元,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曾霞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该款至今未付。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请求:判令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货款377685元及利息;2、要求戢礼智在1000万公司增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根据庭审之中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提供开具给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发票,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合同买卖关系。截止2016年12月31日,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尚欠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货款377685元,由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曾霞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故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起诉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768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戢礼智是否应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2013年4月9日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元,同日,戢礼智一次性缴纳完毕,2013年4月10日,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却分两次将10000000元转入戢礼智的账户。但无法证明,此10000000元转入戢礼智的账户是经过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故可以认定戢礼智存在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1、十堰邦通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十堰市宏拓车桥有限公司货款377685元及利息;2、戢礼智就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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