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核准有何要求?

20-01-17

      实务咨询:

      甲乙意欲在某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轮胎生产,拟定字号为圆通,现知道全国知名的物流公司字号为圆通,且其他省市亦有字号为圆通的轮胎厂,还能以圆通为字号设立公司吗?

      律师答疑

      一定条件下可以,具体需到设立地工商窗口核实。企业名称原则上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相同和企业名称相似均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两企业名称的四个组成部分完全一致;企业名称近似是指在同一登记主管辖区内,两个以上同行业企业,其名称中的字号在字音、字形以及字义方面非常接近或字号相同,但组织形式略有差别,容易使公众造成误解或混淆的情形。字号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专用权,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允许有名称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同时不能属于国家保护的知名品牌和知名企业名词。

      因此如果要使用和一知名公司字号相同的公司名称,应先确认该公司字号不属于国家保护知名品牌,并且所使用的公司名称应与其他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或组织形式有所差异。

      法条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典型案例

      原告广东省艺术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广州市柒拾壹便利自助售货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在经营范围一栏填写为:“许可项目:批发、综合零售。一般经营项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零售等。”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原告所申请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名称近似;申请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遂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作出《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原告不服,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被告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认为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遂于2016年3月14日决定对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予以维持。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及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本案原告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有“柒拾壹”等内容和文字与第三人被特许授权使用“七﹒十一”(7-ELEVEn)等商标读音和词义相同字样,且原告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行业特征”部分为“便利自助售货”,结合其名称所含有的“柒拾壹”等内容和文字,原告申请的企业登记名称可能存在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并认为该企业为七﹒十一便利店投资人所开办,或者存在某种联系等情形,故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不予核准登记,驳回申请的行政决定,符合实际情况,于法有据。原告的上述意见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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