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公司竟赔了夫人又折兵?

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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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现


2014年3月23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签署一份协议声明:“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上海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甲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甲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甲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2018年6月,张某经某位专业人士“点拨”后,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邮件方式告知。2018年7月,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表明已确认放弃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同时工资表上能够证明甲公司确实每月按时给予张某保险补助,张某也签字接受。现张某又以此理由辞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款,故一审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确认为真实,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双方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协议,其中约定采用甲公司向张某发放社会补助的方式,不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的约定条款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公司与员工签署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一审法院更倾向于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则有效;但二审法院则更倾向于该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在现实实践中,经常会有用人单位和员工签订此类放弃社会保险协议或声明。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份协议或声明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般来说,有的单位会将社保公司缴纳部分以现金的形式折算后发给员工,也有的单位会给予一定的补助。因此部分地区的裁判部门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会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部分认可此类协议的效力。但与此同时,这类约定不只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实际上也关系到国家利益,所以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司法裁判部门往往会倾向于“违反法律规定”来判决。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风险提示


1、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2、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不参保虽能在短期内折现,获取部分利益,但实际上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比如哪怕后续补缴可能也会影响将来的养老金待遇,再比如外来务工者不参保,可能会导致子女在当地不能上学,等等。因此提醒劳动者绝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为将来留下隐患。

3、对用人单位而言,哪怕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这声明也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将社保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员工,也无法规避用人单位须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绝不能轻信员工的承诺,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定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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