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难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如何救济?

24-01-12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债权人拿着生效的判决文书去申请强制执行,却被告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空有一纸文书却难以实现财产权利。针对上述情形,债权人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呢?

案情简介

A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甲、乙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300万元,认缴期限至2034年11月25日前。A公司存续期间,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A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211620元。因A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B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作出裁定书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辆,但均未能实际扣押到案,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B公司将A公司的股东甲和乙诉至法院,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分析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除外。本案中,执行裁定书载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原始公司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迄今未进入破产程序,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条件已经成就,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始公司股东在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B公司要求股东甲和乙在认缴未出资范围内对A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

律师提醒

1、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若发现公司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执行,应充分调取公司的工商内档信息、公司账户资金流水、验资报告等信息,搜集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或未实缴出资的证据线索,再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将股东个人纳入被执行人范围,扩大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

2、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下,也可申请公司破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相关法律规定受偿。

3、此外新的《公司法》今年7月也将实施,其中对认缴登记制的完善,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建议遇到此类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给出专业意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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