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新增—企业关联公司对该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4-01-19

针对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我们上篇向各位读者分享了《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须实缴,否则股东“失权”》的文章,此次,我们继续向各位分享新公司法的另一处亮点:企业关联公司对该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新公司法扩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至横向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新公司法新增: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上条所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3、上述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① 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② 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③ 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4、针对新公司法的实施,建议企业聘用专业的法律人员,做好公司管理。如遇此类问题或纠纷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员给出合理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联系方式
上海

181 2113 8308

苏州

158 0620 7776

无锡

180 1238 1208

香港

+852-2832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