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华为美国遭封杀,专利权益纠纷大!

19-08-27

近日,美国和华为公司纠纷闹得沸沸扬扬。根据相关媒体报道,在国际专利申请中,华为处于领先地位,2018年华为向WIPO提交了5404项专利的申请,比2017年的时候,高出了不少,同时在2017年的时候,华为已经提交了4024项专利。

华为CEO任正非在深圳总部与两位美国嘉宾举行的座谈会上谈到知识产权话题时表示,华为的知识产权不会武器化,但是相互之间的交互许可是必要的,世界上很多公司每年给华为付很多专利费。由此可知,专利权已然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定义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


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

(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案例指引

案号:(2016)粤03民初840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华为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享有的201010137731.2号发明专利权为4G标准必要专利。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华为公司所拥有的两件涉案专利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于2007年4月申请,并于2015年7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发明专利于2010年3月申请,优先权2009.12,并于2014年6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华为公司诉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并在近五年许可谈判中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三星公司辩称,其并未实施相关专利,且原告在谈判中未尽到FRAND义务,三星在谈判过程中无过错。


【争议焦点】

一、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

二、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法院认为】

一、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错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二、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决】

三星等被告停止侵权,但保留庭后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情况下被告继续实施专利的可能,且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

   律师建议

    授予专利条件&专利侵权


1、授予专利条件(如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具有下述特征,应当积极申请相关专利权,以落实相关技术的法定保障。)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专利侵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如企业确需使用或受让他人的专利技术,应在律师的指导下签署完整的《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转让合同》并办理完成相应登记手续,以保护双方权益。

(2)如企业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本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及时收集相应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更多详情请点击:http://www.legal.sh.cn/overseas/brand



联系方式
上海

181 2113 8308

苏州

158 0620 7776

无锡

180 1238 1208

香港

+852-2832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