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离职遭“卡壳”,该如何自救?
25-12-26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已离职,却因程序障碍或公司内部混乱,迟迟无法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这种“名存实离”的尴尬局面,往往导致其被迫为公司的后续经营风险“背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甚至出行受阻。那么离职法定代表人该如何打破困局,保障自身权益?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2日
A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B公司,认缴出资日期为2050年12月31日。王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3年8月17日
王某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发送邮件,邮件主题为关于A公司的经营情况说明与工作交接请示,邮件中主要陈述了A公司的经营现状,并明确提出请辞要求,告知B公司应明确法人更换、管理人员变更等程序,以便完成交接。
2023年9月-11月
2023年9月1日、2023年10月12日、2023年11月9日、2023年11月15日,王某均向B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发送邮件,并向B公司发函,均是向B公司提出变更法人的要求。
2024年1月
王某已入职C公司并交纳社保。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配合王某和A公司变更其登记事项。
二、案情分析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及章程亦规定了董事长、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具体职权,故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本案中,王某于2022年2月22日任职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3年8月开始向B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且于2024年1月已经入职C公司并交纳社保,结合王某参保证明、庭审陈述,王某与A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实质关联性,故对王某要求A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请,予以支持。
B公司系A公司唯一股东,王某多次联系B公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的情况下,致使A公司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内部程序变更法定代表人。因此,在B公司怠于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时,王某采取司法手段请求B公司配合王某和A公司变更其登记事项具有正当性。B公司称A公司、B公司已没有任何员工,无人可以接替王某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意见并非B公司作为A公司唯一股东拒绝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理由,B公司有义务配合办理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条第3款: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35条第1款: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第3款: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律师提醒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责任紧密挂钩,辞任绝非“一纸通知”即可,为避免陷入“离职仍担责”的被动局面,建议在辞任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合规路径:
1、规范辞任通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正式发出辞任声明,并确保送达凭证(如签收回执、邮件记录)完整留存,避免口头通知缺乏证据支撑;
2、固化内部救济证据:若公司拒不配合变更登记,需主动通过催告函、会议纪要等文件,证明已穷尽内部协商与救济手段,明确责任归属;
3、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离职后保留与新任职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等无关联的证明,突显与原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质脱钩”,削弱外部对责任连带性的认定。
4、善用司法救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及时提起变更登记之诉或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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