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离岸信托个税新规突至,谁在“裸泳”?

26-08-07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一纸公告引爆了高净值人群的朋友圈——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首个专门针对离岸信托个税的系统性文件不是征求意见稿,而是直接生效执行。

本篇文章将向各位读者分享《公告》的核心新增政策!

一、政策核心:信托不再自动成为“税务防护网”

《公告》最大的颠覆在于:以经济实质和控制权,直接“刺穿”离岸信托的面纱。

通俗地讲,如果一个中国税务居民设立的海外信托,本质上还是他自己在管、在投、在受益,那么在税务处理上,税务机关将不再承认信托的独立隔断作用,穿透后直接对该居民征税。

二、未分配的钱,也要立刻交税了

这是让最多人失眠的一条。

过去,离岸信托只要不向中国受益人分配,很多收益便处于“税务递延”状态。但《公告》明确: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讲:钱可以趴在信托账户上,但税不能等。

三、强力申报制度,不交税也要“年检”

《公告》规定,中国居民个人作为委托人已知的受益人有中国居民身份的,须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四、总结

《公告》的落地,传递了一个再明确不过的信号:在透明化浪潮下,利用无经济实质的离岸信托单纯规避个税的时代,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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