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大,小心钱、房两空!

19-08-27

前段时间,一部电视剧《都挺好》火遍了大江南北,其中有个剧情是苏明玉为了避免家人知道借李哥的名义买下了他们的苏州老宅,后期若李哥与苏明玉就此房产发生权属争议,那么该房屋应当归谁所有呢?若已经登记在了李哥名下,苏明玉请求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你认为这只是电视剧中的情节吗?当然不是!司法实践中有诸多类似案例,在追赶潮流看热剧的同时跟随实际案例来学习一下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吧!


原告唐时达与被告唐一达系兄弟关系。2012年12月11日,被告与案外人乌楠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乌楠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号二区X、X、X号楼X号楼XX层XXX号房屋,房屋成交价格2850000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与第三人华夏银行东直门支行签订《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为购买涉案房屋向华夏银行东直门支行贷款19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2月4日至2043年2月4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还款帐号为6226330154485995。双方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定金20000元应于2012年12月11日支付,房屋首付款1120000元应于面签当日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乌楠支付了购房定金20000元及首付款1120000元并通过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1990000元(原拟贷金额2000000元),由于贷款审批额度的降低,被告另补交现金10000元支付给乌楠。被告于2013年1月17日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2013年1月24日,被告将该房屋抵押给华夏银行东直门支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金额1990000元。此后,原告定时向被告贷款账户转账支付月供至2017年4月,其间,被告偿还了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部分贷款48000元,2017年5月起,因被告将原还款账户注销,原告未能继续偿还贷款。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还贷账户转款时发现原账户已被注销,原告于当日发短信要求被告提供新的还贷账户,但未得到被告的回应。

2015年10月,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原告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后,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挂失,后于2016年12月5日补办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于2017年1月29日将其本人及其女儿唐祎晨(2016年3月29日出生)的户口迁入涉案房屋。

原告户籍原登记在湖南省,2013年6月20日被中国农业银行录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2013年8月,原告的户口落户北京,2016年9月9日,原告的户口迁入朝阳区百子园小区X号楼X层X单元XXX号。

现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之约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结清贷款的相关手续。


一、涉案房屋的首付款112万元及相关税费由原告后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再由被告对外支付,涉案房屋的贷款主要由原告按月偿还,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税费票据及居住使用的相关费用票据,被告持有的产权证是与原告发生纠纷后挂失原产权证后领取,其户籍亦是在双方产生纠纷后迁入。结合原告与被告偿还房屋贷款的出资比例,本院认为购买涉案房屋的款项基本来源于原告。

二、涉案房屋由原告管理、居住至今。现有证据表明涉案房屋入住后,原告实际使用并支付了大部分物业费、电费、燃气费、停车费等费用,被告虽然也在该房屋居住过一段时间,并主张支付了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物业费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缴纳了该房屋内的有线电视费,且在2013年购买过两次燃气,但据此并不足以说明其对涉案房屋的管理、使用和掌控。

三、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和双方母亲通过证言进行一步印证了原告主张借名购房的事实,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不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但诉争房屋的首付款、贷款和还款,基本由原告支付,且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票据原件均由原告一方持有,加之,涉案房屋由原告自交付后一直居住管理至今的事实本院确定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房屋形成了事实上的借名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均应按照该借名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关系履行相应义务,享受相关权利,本院有理由相信涉案房屋为原告借被告名义所购买。现原告要求代偿贷款,并要求被告配合其办理解除抵押及过户手续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至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代被告偿还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号二区X、X、X号楼X号楼XX层XXX号房屋的按揭贷款本息(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核算为准),待原告还清上述银行贷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二、被告于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XXX号二区X、X、X号楼X号楼XX层XXX号房屋的抵押手续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 借名买房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关于借名买房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如何处理?

实际买受人为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以他人名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后,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请求确认其为房屋产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所有借名买房案件的关键点都要把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存在作为重点,至于房屋被谁占用,房产证在谁手中,购房发票谁持有等均不能成为定案关键。因此需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将相关的手续办理稳妥,留存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房款(包括税费)的实际支付,以银行转账时,是由出名人出账还是借名人出账,是有讲究的。若部分房款是以贷款形式支付,那么依照银行要求,首付款部分必需是以购房人名义支付的,那么借名人的款项到出名人的账户,以及出名人款项付至出售方名下,时间连贯及时及金额应保持一致较好;

(2)房屋产权证由实际购房人(借名人)保管,房屋是实际使用或租赁经营,建议借名人实际参与;

(3)签署借名购房协议,此环节涉及借名合意的落实,极其重要,协议内容需要谨慎起草。

2、若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出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人民法院对于实际买房人的诉求是不予支持的。因此一旦涉及到诉讼环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避免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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