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饿了么陷“偷听门”,隐私权界限在何方?

19-08-27

01

案例指引


朱烨在利用家中和单位的网络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相关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的网站上出现与关键词有关的广告。为了证明该过程的真实性,2013年4月17日,朱烨再次重复上述操作过程时,邀请了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证明的过程如下:朱烨通过百度网站搜索“减肥”,然后再在地址栏输入www.4816.com,进入该网站后,网页顶部有一个“减肥瘦身、左旋咖啡”的广告,网页右面有一个“增高必看”的广告,点击“增高必看”广告左下面的“掌印”标识,会出现网址为http://wangmeng.baidu.com的网页,该网址系“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在4816主页的地址栏中输入www.paolove.com,点击后进入“泡爱网”,该网站网页的两边会出现“减肥必看”、“左旋咖啡轻松甩脂”的广告,然后点击页面右上方的“工具”标识,在Internet选项中点击“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图标,将浏览的历史记录删除。当从泡爱网的地址栏输入“百度”进入百度主页搜索“人工流产”,再重新进入4816网站后,该网站网页的两侧会出现“上海江城医院”和“南京江宁博爱医院”关于人工流产的广告,点击“南京江宁博爱医院”广告左下角的“掌印”图标,网页会再次显示进入了“百度网盟推广官方网站”。关闭该网页,重新进入泡爱网,并在该网页上的地址栏输入www.500kan.com,进入“500看影视”网页,此时该网页右侧会出现“人工流产”的广告。再从“500看影视”网页中点击“工具”栏,删除浏览历史记录。当通过地址栏再次进入百度主页,在该主页中输入“隆胸”二字进行搜索,然后重新进入“4816”网站和“500看影视”网站时,上述两个网站均会出现“丰胸”的广告。公证结束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向朱烨出具了(2013)宁钟证民内字第1181号公证书,朱烨支付了1000元公证费。

另查明,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网站(www.baidu.com)首页设置了《使用百度前必读》的链接,该链接位于页面的最下方,并用下划线的方式进行了标注,但字体较小且呈灰色,夹在了“2014Baidu”与“京ICP证030173号”中间。点击进入“使用百度前必读”,页面的右侧放置了“隐私权保护声明”的链接,点击进入,该声明共六条,第二条第三款告知用户百度网讯公司使用了cookie技术,cookie主要的功能是“便于您使用网站产品和/或服务,以及帮助网站统计独立访客数量等。运用cookie技术,百度能够为您提供更加周到的个性化服务,并允许您设定您特定的服务选项。当您使用服务时,会向您的设备发送cookie。当您与我们提供给合作伙伴的服务(例如广告和/或推广服务,以及可能显示在其他网站上的由百度提供的服务功能)进行交互时,我们允许位于百度域的cookie或者其他匿名标识符发送给百度的web服务器。您可以选择拒绝cookie。您可以通过修改浏览器设置的方式拒绝cookie。如果您选择拒绝cookie,则您可能无法登录或使用依赖于cookie的百度服务或功能。如果您不希望在您访问百度联盟网站时,百度基于cookie向您推送个性化的信息,可以通过个性化配置限制百度对cookie的使用”。同时,百度网讯公司在上述“个性化配置”字样下插入了超链接。点击此超链接进入“个性化配置工具设置”页面,页面内容是“为了在您访问百度联盟网站时,向您推送与您更相关或您更感兴趣的推广信息,百度联盟网站通过cookie记录您的偏好信息(不涉及任何指向您个人的信息);如果您不希望百度联盟网站利用记录到的偏好信息向您推送推广信息,可以通过下方按钮选择停用,停用后百度的联盟网站将不会再根据您的偏好信息向您推广信息。网盟隐私保护设置只适用于您当前使用的计算机上的当前浏览器,当您删除当前浏览器的cookie后,系统会自动重置您浏览器的隐私保护设置”。在上述文字下方,百度网讯公司提供了“选择停用”按钮。

2013年5月6日,朱烨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未经朱烨的知情和选择,记录和跟踪了朱烨所搜索的关键词,将朱烨的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记录的关键词,对朱烨浏览的网页进行广告投放,侵害了朱烨的隐私权,使朱烨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百度网讯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朱烨隐私权的行为;2、赔偿朱烨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承担公证费1000元。

02

一审法院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利用cookie技术收集朱烨信息,并在朱烨不知情和不愿意的情形下进行商业利用,侵犯了朱烨的隐私权,给其精神安宁和生活安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朱烨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03

一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烨赔礼道歉(如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进行赔礼道歉,法院将通过相关媒体公告判决书的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烨公证费损失1000元;

三、驳回朱烨的其他诉讼请求。

04

二审法院


首先,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运用网络技术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的匿名化特征不符合“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然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百度网讯公司收集和利用朱烨的个人隐私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朱烨隐私权,与事实不符。

其次,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的展示位置在合作网站的网页,只有网络用户控制的浏览器主动登录合作网站时才会触发个性化推荐服务,并非由百度网讯公司或合作网站直接向网络用户的私有领域主动推送个性化推荐服务。即便没有开展个性化推荐,合作网站也会在其网页上进行一般化推荐。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了推荐服务的精准性,推荐服务只发生在服务器与特定浏览器之间,没有对外公开宣扬特定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也没有强制网络用户必须接受个性化推荐服务,而是提供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没有对网络用户的生活安宁产生实质性损害。

再次,百度网讯公司在《使用百度前必读》中已经明确告知网络用户可以使用包括禁用cookie、清除cookie或者提供禁用按钮等方式阻止个性化推荐内容的展现,尊重了网络用户的选择权。朱烨在百度网讯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上述事项后,仍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网讯公司采用默认“选择同意”方式的认可。

综上,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行为不构成侵犯朱烨的隐私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判定百度网讯公司承担侵犯朱烨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05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朱烨的全部诉讼请求。

06

法律指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GB/Z28828-2012)5.2.3条: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包括默许同意或明示同意。收集个人一般信息时,可认为个人信息主体默许同意,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反对,要停止收集或删除个人信息;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要得到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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