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构成借贷关系?

19-08-27

民间借贷通常发生于亲朋好友之间,很多出借人出于面子和关系,往往不好意思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债务人,这为后期出借人追要借款埋下隐患。若债务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想通过诉讼来解决,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能否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案件详情

原告伍世豪与被告梁健初系表兄弟关系。2015年4月4日,原告通过“无折转客户账”的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入人民币20万元。2015年10月11日,原告通过手机发短信给被告,在短信中提及曾借款20万元给被告,急用,要求其在20日归还。被告短信回复“表哥,未得甘快,要迟少少”。其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日、2016年1月16日、2016年7月15日、2017年3月22日通过发手机短信催促被告尽快归还20万元欠款。

2017年3月27日,在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发送要求被告归还20万元欠款的截图时,被告语音回复“我都说钱慢慢还回给你”“我没讲过不给钱给你”“我就说困难,慢慢给回你”……被告还提及被告曾帮助原告追回180万元的欠款但原告不肯承认事实。在2016年6月25日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语音说“世豪,就是欠你的钱,会给齐回你的,老表困难点,欠你的钱肯定给回你,你放心”,原告提出“老表那你当时说拿三几日,现在年几长了哦……”,被告语音回复说“那我也不知啊,上去做云浮的广场,唉,我也亏得鬼那样……是没办法啊……就是我欠你钱是永远都是欠……是钱我会给回你,我事实是困难……”双方亦提及被告曾帮助原告向案外人收回欠款180万元,但双方并没有对应否支付报酬及支付报酬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出借人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首先推定转款的当事人之间初步成立了借贷关系。被告抗辩主张银行转账凭证记载的20万元系原告向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根据原告举证的证据,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被告曾帮助原告向案外人收回欠款,可以初步证明双方曾存在委托收款的委托合同关系,却不能证明双方对委托收款应否支付报酬、需要支付多少报酬的事宜达到了合意,该20万元并非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劳务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根据原告举证的其与被告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曾多次提及该20万元系借款并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不但没有否认借款的存在,而且还多次确认其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并表示其没有拒绝归还的意图,只是暂时困难需要慢慢归还。原告所举证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其对话内容之间、对话与银行转账凭证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转账给被告的20万元系其出借给被告的借款而非支付委托合同的劳务报酬。

第三,原告和被告之间系表兄弟关系,在亲戚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短期内借款,双方不签订书面合同,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借据、收条等书面债权凭证亦不违反常理。

综上三点,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转款20万元系出借人原告提供借款的行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给原告。


律师建议

在此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在生活中很是普遍,为避免后期产生纠纷举证困难,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利益:

(1)避免现金支付:特别是涉及到大额借款时,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汇款,汇款时注意索要汇款回单,并注明汇款事由,以便自己留存、后期调取凭证;

(2)保留录音、电子证据:包括手机录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流向,而转账的目的和用途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列举的证据能否互相印证,能否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关键;

(3)签订“借条”“收据”等书面债权凭证:“借条”注明双方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在债务人收到借款后,要求其出具“收据”。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出借人也有完整的借款凭据,追讨债务才能获得法院认可。在这过程中,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我们,通过专业的律师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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