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签书面合同?网络合意同等效力!

19-08-28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购物在居民消费方式中已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伴随着每年“双十一”成交记录的连续刷新,通过网络交流订票方式参加旅游团也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出游方式,在方便、快捷、时尚的购物方式下越来越多问题也应运而生。

01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王某某支付首付费用13200元(全部费用为王某某及其妻子两人共计26400元)至旅行社账户。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王某某。在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认后王某某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如有取消房款不退。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载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该次旅行为自由行路线,无领队陪同。后王某某将剩余13200元汇入旅行社账户。在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机票信息中明确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号、起飞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点钟。4月13日23点30分左右,王某某及其妻子到达浦东机场候机时发现已经误机,遂与旅行社沟通但无果。

后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称旅行社没有从事出境旅行服务的经营许可证;没有对相关旅行行程的集合时间和登机时间进行提醒,导致其误机和行程被取消,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并返还已经支付的26400元及相应利息。


02

法院认为

诉讼双方通过网络达成的旅游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旅行社的营业执照中亦明确记载其有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故诉讼双方达成的旅游协议合法有效。在上述资料中,旅行社均明确告知王某某,如果不能成行将导致机票以及酒店费用无法退还。在旅行社给王某某提供的机票信息中,明确记录了登机时间,该登机时间的表述方式通俗易懂,常人即能清楚读阅。在此情形下,王某某没有按时登机,导致行程取消过错完全在王某某本人。故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03

律师提醒


旅游协议虽属于网络达成,但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提供服务一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因而,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双方对于合同均具有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义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但通过网络交流确定了合同的具体事项,旅行社在行程单注意事项中注明了“房间确认后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王某某在收到此通知后支付了剩余费用视为对上述条款的接纳,合同约定有效。旅行社依约向王某某发送了行程单、出团通知、注意事项履行了告知义务,王某某应当对旅行社发送的行程单、出团通知、注意事项进行仔细阅读并依约履行,否则,由自身疏忽导致的损失仅能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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