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不需要签劳动合同?误区!

19-08-28

      就在校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很多企业往往持有这样的观点:聘用在校大学生劳动力成本低,不属于正式员工,不仅不需要签署劳动合同,还可以随意解聘且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然而,上述观点在法律上却是存在误区的,如果前期没有和在校大学生签订任何实习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随意解聘行为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案例指引

2016年9月30日


邓丽英开始到国恒世纪公司工作。此后双方签订了自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4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邓丽英从事评审及财务工作;邓丽英的工作地点为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邓丽英在评审部工作,岗位工资4500元;国恒世纪公司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邓丽英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15日。


2017年9月15日


国恒世纪公司为邓丽英出具欠条,其内容为“北京国恒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欠邓丽英2017年6月份至9月份工资,共欠人民币:壹万捌仟壹佰陆拾壹元零肆角肆分(18161.44元),并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结清。”该欠条下方有法定代表人李守望的签字、名章及国恒世纪公司的财务专用章,还注有“依据2017年6月至9月15日工资单确认,核实无误,刘怀松,2017.9.15”字样。邓丽英的建设银行明细单显示,2016年12月邓丽英月工资为3655.2元,2017年1月邓丽英月工资为3822.43元。


2017年12月13日

邓丽英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国恒世纪公司支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8年2月22日

该委作出裁决,要求国恒世纪公司支付邓丽英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18161.44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2350.54元,驳回了邓丽英的其他仲裁请求。

国恒世纪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邓丽英接受国恒世纪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邓丽英的工作内容系国恒世纪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国恒世纪公司亦按月向其支付工资报酬,双方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要件,双方的劳动关系应予成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2016年9月30日起双方即已形成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邓丽英于2017年12月13日申请仲裁,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表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应自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国恒世纪公司理应支付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邓丽英对此数额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亦不持异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邓丽英出具的欠条内容明确、具体,对拖欠工资的期间及数额均作了详细表述,原公司高管刘怀松及法定代表人李守望均在该欠条上签字认可,并加盖有李守望名章及公司财务专用章,国恒世纪公司对欠条的真实性亦表示认可,故该欠条应属真实、有效。国恒世纪公司应依据欠条所载内容支付邓丽英相应工资。


二审法院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国恒世纪公司上诉主张邓丽英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邓丽英入职时系在校大学生身份不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就此主张国恒世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邓丽英亦否认,故本院对国恒世纪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国恒世纪公司支付邓丽英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350.54元正确。二审中国恒世纪公司认可其应向邓丽英支付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18161.44元,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

一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国恒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邓丽英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18161.44元;

二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国恒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邓丽英2016年12月13日至2017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350.54元;

三 驳回北京国恒世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建议

Opinion1.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在校大学生能否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单位提供劳务后能够得到劳动报酬,以及发生纠纷后能否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维权等一些列问题暂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院的审批实践却表明,在校大学生是可以就业并拥有劳动者主体地位的,相关法律关系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Opinion2.

用人单位聘请在校大学生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实习协议文件的,很有可能会面临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纠纷等风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提供实习和实践机会给在校大学生(尤其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与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无关的话,建议务必签署相应的《实习协议》,明确说明双方的具体关系和情况,并明确约定实习期内的报酬、工作时间和事故责任等,争取最大限度降低用工风险。

Opinion3.

不为在校大学生购买社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以避免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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