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赔还是不赔?
19-08-28
员工在工作中都会或多或少发生失误,因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是否可以一概而论要求员工全额赔偿?这是一个现实中颇具争议而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案例
阮菲菲于2014年12月3日入职御景苑大酒店,于2015年7月3日离职。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人事主管,月薪3500元。陈瑶于2011年12月24日入职御景苑大酒店,工作岗位为成本会计,月薪3200元。周星于2015年2月14日入职御景苑大酒店,工作岗位为出纳会计,月薪2219元。工作期间,该三人办公室与法定代表人邱和星办公室均在御景苑大酒店三楼。阮菲菲、陈瑶和周星的办公室与邱和星的办公室均相隔不远。
2015年3月11日下午3点40分,御景苑大酒店人事主管阮菲菲接到一个QQ号为32×××39(下称Q3)的好友申请。对方的昵称、备注、姓名均填写的是“邱和星”,公司名称和地址也与御景苑大酒店一致,阮菲菲误以为就是邱和星本人,故通过了该好友申请。Q3随即发消息要求阮菲菲通知财务加他QQ。
同日下午3点48分,Q3通过阮菲菲让陈瑶添加其QQ号码后,便通过QQ向陈瑶发出一系列指令。先是要求陈瑶查询御景苑大酒店的可用资金,再要求陈瑶进行汇款。
陈瑶便赶紧电话联系周星,让其赶紧回来,称老板有笔很急的款子要汇。周星回来之后,陈瑶将抄有Q3发送的汇款信息的字条给周星,让其赶紧汇款。周星完成37万元的汇款后,问陈瑶手抄的汇款信息是哪里来的。陈瑶说是从电脑上抄下来,周星便赶紧制作了请款单据送至邱和星处,让他补签手续。邱和星见单据后称没有安排过付款。顿时,周星和邱和星均觉察被骗,遂报警。
后,御景苑大酒店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阮菲菲、陈瑶、周星连带赔偿37万元及利息。
法官
首先,关于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负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不甚明晰。根据“有权利就有保护,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考虑到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者的履职行为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劳动者履职所带来的利益由用人单位所享有,风险也当然应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如果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的任何风险都要求由劳动者来承担,显失公允。因此,只有在劳动者严重失职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在2015年3月11日发生在御景苑大酒店内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负有不可推托的责任。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报道信息在媒体上也屡见不鲜。作为一个普通员工尚应具备正常的辨别和防范意识。另一方面作为专业的人事和财务人员,有基于其工作岗位而高于其他普通员工的专业素养。阮菲菲作为一名人事主管,虽然其辩解对汇款一事不知情,但其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网络上自行登记的内容就将本单位的员工信息透露给他人,是导致本案所涉诈骗案件发生的不可或缺因素。陈瑶和周星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财务手续是基本的常识。虽然御景苑大酒店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但是37万元的巨款汇出,未经任何一个负责人的审批,确有违职业常理。因此,法院认定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中负有重大过失,导致御景苑大酒店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相适应,不能一概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劳动者。这是既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兼顾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利益的平衡。
本案中,虽然御景苑大酒店被诈骗37万元,但该案件仍在公安机关的侦办过程中,37万元尚不能直接认定为损失。而且,即便该37万元最终无法追讨,也不应由阮菲菲、陈瑶、周星来承担该全部损失。但是御景苑大酒店现已失去对这37万元的支配和利用是既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赔偿的损失依据。阮菲菲、陈瑶、周星三人虽负有重大过失,但御景苑大酒店在用工过程中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甚至连基本的有关请款、付款的财务制度都未能提供书面的制度依据,在本案所涉诈骗案件的发生中也负有不可推脱的重要责任。
判决
一、阮菲菲、陈瑶、周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御景苑大酒店损失5000元;
二、驳回御景苑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 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
1、劳动者履职能力与用人单位的发展能力是相适应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各方面的能力。
2、用人单位还应当加强自身规章制度的建设,管控好各方面的风险。
3、当损害发生时,及时固定和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便事后主张赔偿时有据可依。
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做好了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教育,才能使得劳动者在工作中发挥出事半功倍的效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用人单位内部确定了权责明晰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抵御住各种风险,获得稳步提升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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