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三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19-08-28
社保,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众对社保依然有着明显的法律认知不足。本周小编就总结了关于社保的三大法律误区,快看你中招了吗?
一、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这样做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却不合法。 法条指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律师说法 (1)社会保险是国家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试用期员工就已经跟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2)按时缴纳社保能够有效避免员工工伤时的赔偿风险。 (3)如企业因为人员流动量较大,暂不考虑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也应当及时购买相应商业保险。
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作为他们的个人补贴。那么基于让员工满意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考虑,企业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 案例指引 2017年4月22日,原告陶某和被告韩非柴制衣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1份,约定劳动期限自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陶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每月领取300元的社保补贴。 因受伤,陶某在制衣厂工作至2017年6月14日,受伤前的报酬已结清。依据2017年4月、5月、6月的费用报销单可知,陶某的报酬构成为每月7200元加社保补贴300元。 因制衣厂否认存在用工关系,陶某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裁定制衣厂补缴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会保险,基数为7500元/月。 仲裁裁决 (1)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员工愿放弃而免除。制衣厂为陶某补缴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7200元/月执行,个人部分由制衣厂代扣代缴,同时,陶某返还制衣厂社保补贴1200元。 律师说法 (1)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 (2)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三、不管工资多少都按最低标准缴? 张先生是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员,由于公司长期存在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他在离职前向有关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很快上门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有50名在职人员、198名已离职人员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存在没缴的情况。此外,另有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公司一直以来都只为他们缴纳三险。虽然公司里还有些职工有社会保险,但是公司并未为其足额缴纳,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使得公司里的大部分职工都只能享受极低的社会保险待遇和公积金待遇。 处理结果 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社保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应缴五险而缴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对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法条指引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律师说法 (1)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酬支出,与社保缴费基数和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原先数据分拆在地税局和社保局,现在统一在税务局,所以查起来就很便利,之前企业的各种社保违法行为就会很快被查处了。 (2)在当前劳动力用工难招、难留的机械制造行业、餐饮行业、零售服务行业、建筑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来说,可通过“一全一非”的用工模式来进行社保统筹规划。 (3)非全日制用工,需要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并买到工伤保险,才算是备案成功。 建议 如您对企业社保缴纳、社保统筹及规划还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统筹规划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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