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运营】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风险

19-08-28

公司从设立到经营与管理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很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于随意。例如,当公司工商信息发生变更时,如果不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就有可能给自己招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原股东承担责任

原告王增林诉称,2003年6月,被告康德芹、刘金翠出资成立康达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2006年11月22日该公司向原告借款35700元,后原告多次追要无果。该公司已于2008年11月7日被依法吊销。但作为股东的两名被告却未依法对公司组织清算,公司名存实亡,使得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康达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刘金翠、康德芹偿还原告欠款35700元。被告康达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康德芹、刘金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招远市康达电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增林欠款35700元,被告康德芹、刘金翠负连带清偿责任。


刘金翠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刘金翠称其在康达公司成立5个月后,退出股份,同时退出股东资格。后公司对股东进行了变更,并于2004年10月26日达成了章程修正案,新股东为康德芹、马海、刘某某三人。至此,申请人已不是公司股东。本案借款发生在申请人退股后,故申请人不应作为被告,原审判决错误。


法院认为:

康达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里,并没有变更登记资料,其没有经过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原审被告康德芹在再审审理中也认可申请人实际上已经退股了,但没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故再审申请人关于其股权已经转让的主张,法律不予支持。


案例二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 2018 年 3月 27 日对上海奥迅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17 年底,当事人搬迁至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龙跃村龙湾 1044 号的场所从事五金加工。2017 年 12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 2018 年 1 月 27 日前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截至 2018 年 3月 27 日,当事人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仍在上述场所从事五金加工。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案件调查,积极改正,且未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住所变更手续,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法条指引:

《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小结

公司工商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对工商信息进行变更登记,预防因不及时变更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否则,不仅可能给自己带来民事纠纷,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如您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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