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要休假,企业辞退是否合法?

19-08-28

休病假是多数劳动者在工作中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病假怎么休不仅影响着劳动者的自身利益,还与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秩序密切相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应对劳动者病假事宜,以免产生劳动纠纷。

员工生病不请假,

企业辞退是否合法?

案情概要

陈全胜于2015年12月1日到常茂连云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7年5月31日,陈全胜因腰部疾病向单位提交请假单,常茂连云港公司批准请假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7日。


2017年6月8日,陈全胜再次请假休息一个月,常茂连云港公司以需三甲级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为由,未予批准,同时告知请病假需连云港市三甲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等相关规章制度。之后陈全胜未到常茂连云港公司上班,也未提供相应病假条。


2017年6月17日,常茂连云港公司向陈全胜发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告知函》,内容为:“根据我公司相关制度,陈全胜于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未到岗按旷工处理,已连续旷工7天。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陈全胜的劳动合同,公司不做经济补偿。”陈全胜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全胜于2017年6月8日请假休息一个月,常茂连云港公司以需三甲级医院出具病假证明为由,未予批准,同时告知公司关于请病假需三甲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等规章制度。陈全胜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未到公司上班。常茂连云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规定。因此本院对陈全胜要求安排到原岗位工作和每月按5500元支付2017年6月至今的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陈全胜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员工生病交假条,企业辞退系非法


案情概要

冯英于2005年7月28日入职巨东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2015年10月9日至13日,冯英向巨东公司请假,并办理了相应的事假手续。2015年10月13日,冯英因右锁骨骨折进入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卫生院住院治疗,于同年同月21日出院。冯英出院后在家休息,并未立即回巨东公司上班。2015年11月、12月,巨东公司按照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月向冯英支付了工资,之后未再向冯英支付工资。


2016年1月29日,巨东公司将与冯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并于同年2月1日证实发布解除通告。


后冯英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于2016年4月7日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6]第1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在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巨东公司一次性向冯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116元、2016年1月工资1680元、超时加班费1366元;对本案冯英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巨东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中,巨东公司称冯英存在2015年10月14日后未经请假长期旷工的行为,故其可依据《员工守则》、《出勤管理办法》中的请假制度规定,解除与冯英之间的劳动合同。冯英则主张2015年10月13日其虽请了事假,但系应巨东公司要求于当天即回公司上班,在上班途中冯英摔伤,摔伤后即前往巨东公司请假(当时只说请假看病,没有明确请假天数)。手术完毕出院后,冯英至巨东公司递交了一次性请病假4个月的请假单等材料。后因过年前巨东公司多次催促冯英上班,冯英提前于2016年2月3日至巨东公司上班,但巨东公司却拒绝其继续上班,属违法解除。


对此,本院认为,虽冯英就其所称两次向巨东公司请假的情况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但凭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冯英确于2015年10月13日至10月21日期间因锁骨骨折住院治疗,且该伤病需一段时间的休养。


现巨东公司依据公司请假制度规定,以冯英连续旷工超过5日为由解除与冯英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巨东公司所提供的《员工手册》(包含有《员工守则》、《出勤管理办法》等18项文件)未装订成册,且巨东公司未能就上述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向劳动者进行公示进行举证。


结合巨东公司在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冯英支付工资,且为其正常缴纳社保至2016年1月的情形,可视为巨东公司对冯英的病假情况是知悉并准许的。巨东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以冯英未履行请假手续为由,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单方面与冯英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巨东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向冯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说法

1、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中均涉及请假方式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因此用人单位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注意及时将相应规章制度传达给企业员工,使企业和员工均了解用人单位具体请假流程和手续,以免产生纠纷。


2、在劳动者提交病假证明后,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因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当由就诊医院出具正式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假证明书,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


3、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在江苏地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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