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设立,你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三)——公司章程(上)
19-09-04
我国《公司法》中最经典的一句话是什么?小编认为莫过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中既有强行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其中任意性规范可以让公司股东根据意思自治,自由确定一些特殊事项。本文将结合《公司法》相关任意性规范,对公司章程中股东可自由约定的事项予以介绍。
0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印章使用、文件签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股东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时,一般要权衡以下因素: (1)信任与制衡。 (2)公司控制权之争。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对控制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董事长、经理的身份特征。如其中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条件时(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单),只能由另一方担任。 操作建议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担任,落实到职位层面,不落实到自然人,以免人员变动导致公司章程的修订。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0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公司和股东权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操作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03分红和增资 股东在背景、能力、资源、诉求等方面均会有所差异,因此,公司法中的一般规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但同时也允许股东意思自治,可以在章程中改变红利的分配比例、方式。 操作建议 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要求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04 股权转让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了解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因此《公司法》专门设定了转让规则以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但同时也允许股东之间自由约定股权转让规则,使股权转让得以简化或复杂。 操作建议 根据实际需要: (1)如股东希望能够灵活退出,可在章程中简化股权转让的条件,甚至可以设定为无需征得同意、无需通知; (2)如股东希望限制某些技术股东退出,可在章程中将股权转让的条件约定的较复杂,甚至起到限制部分股东转让股权的作用。 法条指引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5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法规定了十项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但在股东会职权的增设、股东会召集程序、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方面则允许股东自行约定。 操作建议 此部分建议尽量少做调整,以免因为惯性思维导致后期遗忘此特殊约定,公司后期出现违规;如确需调整,应考虑后期企业运营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同时调整部分可以重点标注或单独编撰成段,起到着重提示作用。 法条指引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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