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设立,你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二)—股东出资形式
19-09-04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股东(发起人)可以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出资形式。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本文将结合相关法条,介绍新公司设立时不同出资形式的法律注意事项。
出 资 形 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货 币 出 资 就货币出资这种形式,应注意审查出资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1、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2、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3、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4、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5、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法条指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资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由于土地使用权在我国的规定复杂,因此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土地出资是“使用权”出资,而非所有权。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为国有土地,且经过有偿出让。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抵押权之类的权利负担。 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的,还应当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否则存在被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法条指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知 识 产 权 出 资 知识产权出资转移的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法律性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 可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类型 (1)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2)商标权,包括:以正式注册的、生产经营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各种文字、图形标记以及以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名称作为的标记等。 (3)著作权,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注意事项 (1)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评估作价,出资人去评估机构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2)应当将知识产权转让至新设立的公司名下。 其 他 出 资 形 式 除上述出资形式外,股东还可以其他公司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股权出资为例,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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