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企业“躺着也中枪”!!
19-09-05
大家知道,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非因本人自残等法定事由,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工伤。而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如果也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因此要为员工伤亡“买单”,可能会感到疑惑和委屈:员工不是在为我工作的时候受伤的,怎么能认定为工伤呢?!但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疑问解答 1.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必然被认定为工伤吗? NO。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仅有两种:一是员工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本人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的依据是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二是员工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种情形无需以员工一方负主要责任为前提。 关联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 横向上“合理的路线”:实践中,工作地一般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好认定。而员工的居住地相对较复杂,这里是指广义的路线,而不是固定的路线。除了员工的常住地,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即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纵向上“合理的时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买菜等事情属于必要的生活需要,应视为合理的时间,但员工下班后参加好友聚会半夜回家,则不属于“合理的时间”。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返聘退休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企业承担责任吗? NO. 实务中,因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即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以返聘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不被认定为工伤。 关联法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何培祥诉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指导案例第117号】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 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 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是否属于 “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 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属于突发意外事件,结果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不幸的,建议从意外事件发生前合理预防和发生后积极应对两方面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权益: 1.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者购买雇主责任险。 实践中有的企业仅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也有的企业采用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相结合的方式。笔者建议两者同时使用更稳妥,这样保障更全面,也可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这种模式适合财务支出实力强的企业。如前述返聘退休人员不能使用工伤保险,但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为企业和员工分担费用成本。 2. 提高和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参加社保意识。 有的企业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看似节约了成本,如果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伤亡事故,这对于企业和员工都是不利的,双方都要为此买单,实际上增加了各自的成本付出。 3. 加强员工上下班途中安全意识培训。 定期组织员工上下班途中安全意识培训,在企业内网上通过文字、图片等宣传上下班途中注意事项;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执勤交警等法律工作者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方面的法规,提高员工道路交通规则遵守意识和安全出行意识。 4.为员工提供上下班往返的厂车服务或者提供员工宿舍。 企业提供厂车服务或者员工宿舍,可以避免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各种原因绕道而延长路线和时间,降低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 5.及时制作工伤理赔方案并告知受伤员工或其家属。 明确企业和社保机构支付的项目和数额,遇到争议员工进行耐心劝导,以免员工做出偏激行为,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必要时请律师介入工伤理赔和调解程序,确保工伤理赔顺利完成。 6.建立完善的工伤档案管理制度。 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被认定工伤的,企业应当将相关证明保存完整并归档,包括医院开具的病历本、医疗费发票、出院小结、检查化验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以作为工伤认定、理赔的证据,避免工伤理赔时发生争议。 总而言之,员工上下班注意安全,企业为员工上下班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员工上下班途中平平安安,对于企业和员工及其家人都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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