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公司设立,你必须了解的法律知识(一)
19-09-05
开公司、办企业,企业家OR创业者在考虑公司如何赚钱的同时,也要为新公司的设立提前做好布局及筹划,以防给公司未来的发展埋下隐患。本文总结了设立新公司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从律师的角度给出一些建议。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可以一元钱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股东的出资仅需要依照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进行登记,不需要进行验资。
因此,有的公司设定的注册资本非常低,有的甚至仅设置为“一元钱”。但是律师并不建议“一元钱注册资本”,这样对后期公司发展不利:公司的运营需要花钱,且如此低的注册资本显示在营业执照上,合作者也不会放心合作。
还有不少公司出资额设定的奇高,如“一个亿”,出资时间设为40年,50年等。但律师并不建议上述行为,注册资本应与公司运作的实际需求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相适应。其理由如下:
(1)无论约定的出资期限是40年还是50年,总有到期的一天;
(2)如公司破产,股东都应当立即缴纳出资。
注册资本的额度多少合适?
根据公司具体类型和以后发展设立一个合理的额度。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关资质的办理对企业注册资本有最低要求,只有注册资本达到资质要求的额度,才能办理相关资质,公司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对出资额都没有限制: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等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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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
一人OR多人?
建议设立一人公司吗?
我国《公司法》允许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一人公司”。不过,律师并不建议设立一人公司。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要自证“清白”:依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了避免此法律风险,建议找他人作为股东合作,或者可以找自己的亲朋好友作为“名义股东”,来分担法律风险。
Tips: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OR 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有两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大多数人直觉会认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难很多,但是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2元就可以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两者设立难度差别不大。但律师建议,一般创业者最开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比较有利。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要求简单,对董事监事人数没有最低要求,可以仅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是人合兼资合型的公司,有利于维持股东间的合作信赖关系。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需要考虑后续融资的可能性,在发起人未缴足前不得再次募资,即不能引入其他股东。
股权分布,
一股独大OR平分制?
很多刚刚开始的创业公司,大多数是关系亲密的亲戚、同学或朋友,羞于谈及股权分配问题,在股权架构上往往采取“平分制”,但股东能力差别大,且我国是“同股同权”,股东如在重大决议上难达一致,对公司发展很不利。
根据观察,许多成功公司都会有一个“领军人物”,所以为了决策的效率,也为了分配机制的公平,公司股权设置更适合一股独大,即一个大股东,若干个小股东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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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股比例,
½ OR ⅔ ?
律师认为,如果可能的话,公司设立时大股东持股应当在2/3以上,以便能够独自决定公司重大变更事项。
①如果是大股东51%,小股东49%的股权结构,小股东对于公司特别重要的事项虽然没有决定权,却享有否决权。
②公司后期发展壮大,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以及新股东的进入,会造成大股东股权的稀释,后期会逐渐变成小股东。
法条指引
《公司法》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43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
如何起草?
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根本准则,作用十分关键,但是,大多数人都不重视公司章程,往往在网上随便下载一个或交给代办工商注册的人随便制作一份章程,由此导致后期出现许多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章程有许多可以自由约定的条款。如法定代表人人选,对外投资和担保权限,收取红利和认缴增资比例,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权是否可以继承等事宜等……
为此,律师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对公司章程的条款深思熟虑。当然,也可以把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告诉律师,让律师来协助起草公司章程。
公司组织架构,
如何设立?
公司在设立时应当从决策效率和人员成本的角度出发,采取极为精简的组织架构。
律师建议
(1)无须设置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
(2)无须设置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即可;
(3)设一个总经理,副总经理可要可不要;
(4)如果可能的话,建议公司大股东、执行董事、总经理“三位一体”。
隐名持股,
注意哪些问题?
隐名持股
隐名持股是指A投资设立公司,但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却是B,工商局登记的股东也是B。A即为隐名股东,B是显名股东。虽然隐名持股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对于A和B均存在潜在的风险,实务中也是层出不穷。因此律师建议:
(1)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最好不要弄隐名持股;
(2)如果要弄隐名持股,必须签署比较完备的隐名持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收益的归属、税费的负担、股东会的参加和表决、出资义务的承担、股权的转让和质押、隐名持股关系的解除、违约责任等;
(3)考虑到隐名持股协议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为稳妥起见,不仅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要签署该协议,而且有可能的话,公司以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也要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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